113設計群國中技藝競賽 規則公布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【設計職群】競賽規則
一、主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
二、承辦單位:大成商工
三、試務中心地點:實習處。
四、競賽地點:325 326教室。
六、競賽時間:114年1月07日(二)09:00分至11:40止。
考場開放時間:114年01月06日(一)12:00起14:00止。
受理競賽異議時間:114年01月7日(二)15:00時止。
七、選手報名資格:選手分配方式請一併敘明。
(一)
凡選讀本縣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應屆畢〈結〉業學生均可報名參加,並以113學年度上學期所選修之職群為參賽依據。
(二)
抽離式(合辦班、自辦班)學生由各校先辦理初賽,以各班為單位,抽離式(合辦班、自辦班)學生遴選30%(無條件進位);技藝專班學生遴選60%(無條件進位)之學生參加決賽(取消候補選手名額)。
八、競賽方式:
(一)
學科採筆試,以選擇題方式測驗,學科試題共50題,每題2分(不倒扣)成績佔全部競賽之30 %,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書寫,試題彌封後競賽當天由監評長開封。
(二)
術科以實作方式進行,主題採現場抽籤,決定繪製試題1或試題2,選手依題按圖繪製成品,佔成績比例70%,實作評分方式,以監評人員評分成績為依據。
編號 |
【抽離式合作班】術科各評分項目 |
權數 |
1 |
基本製圖 |
*1 |
2 |
整體表現 |
*1 |
|
|
|
項 目 |
時 間 |
地 點 |
備 註 |
選手報到 |
08:00~08:30 |
司令台 |
|
學科預備 |
08:50~09:00 |
學科教室 |
請攜帶有競賽證, 進入規定考場 |
學科測驗 |
09:00~09:30 |
學科教室 |
學科測驗時間30分鐘 |
術科預備 |
09:40~10:00 |
術科教室 |
請攜帶有參賽證, 進入規定考場 |
|
|
|
|
術科測驗 |
10:00~11:40 |
|
術科測驗時間100分鐘 |
中餐休息 |
11:40~ |
教室 |
|
評審會議 |
13:20~14:30 |
評審室 |
|
成績上傳 |
16:00~16:45 |
依相關規定辦理 |
|
(三)成績計算以各學術科成績比例為其總和成績計算。
(四)總成績相同時,依術科成績基本製圖-整體表現之成績高低依序排序,仍同分者,並列排名。
九、注意事項:
(一)競賽場次名單由承辦單位於競賽前三天通知各參賽學校,並公佈於承辦單位。
(二)全體選手須攜帶競賽證或附有照片相關證件,否則將取消參賽資格。
(三)全體選手於八點開始進行報到,完成報到後,請依工作人員指引,並攜帶學生證進入比賽場地。
(四)比賽中途時,若遇非人為因素影響考試,經監評人員處理後尚能解決者,則該場競賽人員可遞延長競賽時間,若係人為操作因素引起者,不予以遞延。
(五)參加競賽選手,應遵守技能競賽安全規則,如違反重大事項,經監評人員紀錄具體事實,得取消其競賽資格。
(六)比賽結束後,成績以人工閱卷方式評分排名,以公平、公開方式進行,若有疑慮向主辦單位查核,一經公佈後則不接受任何複查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競賽活動行程表
※ 未攜帶參賽證者,需附有照片的相關證件證明本人,否則將取消參賽資格。
※ 競賽開始鈴響,逾時20分鐘不得入場,競賽開始後未滿30分鐘不得出場。
※ 本時間表為暫定競賽時間表,待報名人數確定後,
座位時間表再另行通知各參加學校。
※
如未帶參賽證,由參賽學校帶隊教師陪同選手立下切結書,以資證明,並拍照存證。
※ 全體選手於08:30之前報到完畢。
※ 報到時選手需帶競賽證,依考試座位進入比賽場地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競賽人員須知
一、競賽當天競賽人員應準時報到,攜帶自備工具及競賽證,確定競賽考場位置,除繪圖桌、椅及競賽所需紙張由競賽主辦單位提供外,其餘均由競賽人員自備。
二、應於競賽前10分鐘進入術科競賽場地,熟悉競賽環境及工具準備。
三、術科測驗於開始鈴響,逾時20分鐘不得入場
四、入場後競賽人員應先詳細閱讀試題及其說明,如有印刷不明之處,應於競賽開始後10分鐘內向監評人員提出(僅說明印刷模糊處而不解釋題意),逾時不得提出。
五、核對檢查提供競賽之材料,若有欠缺、錯誤或缺點,應於競賽開始後10分鐘內向監評人員提出更換,逾時不得提出。
六、如因誤作或操作不當不慎毀損、缺料情形者不予補充。
七、測驗之成品、半成品及剩餘材料,不論完成與否不得攜帶出考場。
八、競賽開始時,競賽人員應使用自備工具不得向他人借用,並禁止競賽人員交頭接耳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九、與競賽試題相關之參考資料不得攜帶出、入場,否則以夾帶論。
十、競賽時應保持競賽環境整潔,並注意安全衛生與公共秩序,嚴禁攜入食物、飲料等無關競賽之物品。
十一、試卷繳交前先行檢查,如有遺漏,自行負責;繳件時試題與試卷一並繳回,不得攜帶出競賽場地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十二、競賽開始後,若有身體不適請舉手並由監評人員陪同至試務中心進行初步處理(嚴重者將送醫求診),並依競賽人員意願可由試務中心人員陪同回競賽考場,但不得要求延長競賽時間或補考。
十三、如有下列情事以不及格論處:
(一)故意破壞試場設備者,除評定不及格外,並須照價賠償。
(二)代人製作或委託製作,除評定不及格外,逐出試場。
(三)競賽人員應遵守考場規則,如擅自離開考場座位不聽勸告者,以不及格論,中途須赴洗手間,應向監評人員報告,並由服務人員陪同。
(四)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競賽試題,逾時不繳卷(件)者,以不及格論處。
(五)不遵守競賽場所規則,經勸告無效者,以不及格論處。
(六)不得於試卷及作品上書寫任何辨別個人姓名或相關特殊標記,違者以零分論處。
(七)競賽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作品,並考試結束鐘聲響起時停止一切作答動作,違者以不及格論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術科測驗內容
試題 1
一、範 圍:基本製圖
二、題 目:於測驗當天,以抽籤方式決定題目。
三、時 間:100分鐘(包含等待畫面全乾的時間)
四、試題說明:
(一)請以基本製圖方法繪出下列之圖案
(二)依規定標示之高度尺寸,現場繪圖。
(三)本試題尺寸標示單位為:㎜。
(四)請以描圖紙裝裱以保護圖面。本試題未全部完成者,以不及格論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術科測驗評分表
國 中 |
|
姓 名 |
|
編 號 |
|
|
項 次 |
配 分 |
扣 分 |
備 註 |
|||
基本製圖 |
70分 |
|
1、製圖正確性占70分 2、尺寸不符,不予計分(以0分計)。 |
|||
整體表現 |
30分 |
|
1、畫面配置占10分。 2、紙張有無髒點、摺痕、 擦拭鉛筆線等占10分。 3、裝裱占10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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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扣分數 |
|
|
|
|||
實得總分 |
|
|
|
|||
監評人員 簽 章 |
|
|||||
※試題內容未全部完成者,以不及格論。
※本評分表附於術科測驗繪圖紙上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術科測驗競賽人員
自備工具表
項次 |
名稱 |
規格及尺寸 |
單位 |
數量 |
備註 |
1. |
三角板 |
30㎝ |
套 |
1 |
|
2. |
鉛筆或自動鉛筆 |
2B |
支 |
1-2 |
|
3. |
代針筆 |
0.5mm |
支 |
1-2 |
|
4. |
製圖墨水 |
|
瓶 |
1 |
|
5. |
毛筆、圖案筆 |
各式 |
支 |
1-2 |
|
6. |
圓規 |
|
組 |
1 |
|
7. |
美工刀 |
|
支 |
1 |
|
8. |
擦拭用具 |
|
|
隨意 |
橡皮擦、抹布、衛紙… |
9. |
黏貼材料 |
|
|
隨意 |
膠水、雙面膠、口膠… |
10. |
平塗筆 |
|
支 |
若干 |
|
11. |
桌墊 |
|
|
|
|
12. |
顏料 |
|
|
|
|
※本表所列工具請競賽人員自備,於競賽時不得向他人借用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術科測驗提供競賽人員
材料表
項次 |
名稱 |
規格及寸 |
單位 |
數量 |
備註 |
01 |
西卡紙(約200磅) |
8K |
張 |
1 |
|
02 |
描圖紙 |
8K |
張 |
1 |
比8K略大 |
03 |
桌墊 |
|
|
|
|
※本表所列材料由競賽單位提供。
※本表所列之材料於測驗後所產生之成品、半成品及剩餘材料,
不論完成與否不得攜帶出考場。
雲林縣113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設計學程術科測驗評分表(請在此面作答)
國 中 |
|
姓 名 |
|
編 號 |
|
|
項 次 |
配 分 |
扣 分 |
備 註 |
|||
基本製圖 |
70分 |
|
1、製圖正確性占70分 2、尺寸不符,不予計分(以0分計)。 |
|||
整體表現 |
30分 |
|
1、畫面配置占10分。 2、紙張有無髒點、摺痕、擦拭鉛筆線等占10分。 3、裝裱占10分。 |
|||
實扣分數 |
|
|
|
|||
實得總分 |
|
|
|
|||
監評人員 簽 章 |
|
|||||
※試題內容未全部完成者,以不及格論。※本評分表附於術科測驗繪圖紙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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